热点问答丨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一期,我们学习了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本期我们来学习用人单位如何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退休再任职人员信息采集以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的操作,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步 人员信息采集

01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首页点击【人员信息采集】,进入人员信息添加页面,点击【更多操作】-【显示离职人员】,再通过【展开查询条件】查找要采集的退休再任职人员。

02 双击该退休再任职人员的信息,核对基本信息,如: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码等打*号的必填内容,及时核对退休再任职人员是否属于烈属或残疾等情形,按需勾选并填写相关证件类型和证号。

03 将"任职受雇从业日期"修改为再次入职的时间,并删除之前填写的"离职日期",最后点击【保存】。

04 返回人员信息采集界面,在退休再任职人员信息前,【勾选】后点击【报送】,确认信息后系统显示报送成功。

第二步 申报缴税

01 进入首页后,选择【综合所得申报】,会跳出确认信息提示,点击【确定】。根据提示框内的内容,按需选择【复制上月当期数据】【标准模版导入】或【生成零工资记录,用户手工修改】。

02 将相关数据填写完成后,返回并点击进入【税款计算】界面,将已填写好的内容进行【勾选】,系统会根据填写的内容进行税款计算。

03 按需进入【附表填写】填写其他附表信息,然后进入【申报表报送】界面,当所有信息真实填写完成后,选择【发送申报】,即可完成当月的工资申报。

04 若需缴款的,点击左侧【税款缴纳】进行缴款操作即可。

温馨提示

☑ 税目选择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时,退休再任职人员所得项目选择"正常工资薪金"。

☑ 费用扣除

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即退休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专项附加扣除

退休再任职人员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由其本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单位在申报时采集扣除信息。

☑ 代扣代缴

支付单位需按月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次月1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操作流程与普通员工完全一致。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集美区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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